107-05-16 | 已喪失越南國籍無法歸化我國國籍者,如有意願回復其原有國籍,得洽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協助洽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俾利回復越南國籍。 |
107-03-11 | 【法令宣導】防杜不實認領宣導 |
106-01-12 | 【業務宣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05年12月21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0001號令公布。 |
105-09-30 | 【業務宣導】請您辦理戶籍謄本時,配合戶政事務所詢問勾選謄本之用途 |
105-07-07 | 【業務宣導】英文戶籍謄本開放可至任何一個戶政事務所辦理。 |
102-10-10 | 【業務宣導】大陸配偶與國人已於大陸完成結婚登記並育有子女者,其辦理結婚登記仍須實施面談! |
102-10-09 | 指定送達地址申辦 |
102-10-08 | 本所法令宣導:「虛偽結婚之刑事責任!」 |
101-12-21 | 內政部訂定外國人、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或歸化我國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原則,可依個人意願使用中文音譯姓名,不限於百家姓 |
101-12-20 | 【業務宣導】外籍配偶及其子女取用中文姓名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