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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法令宣導:「虛偽結婚之刑事責任!」

虛偽結婚之刑事責任:

刑法第 214 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

「下列行為不得為之: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二、明知臺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而招攬使之進入大陸地區。

三、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四、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

五、居間介紹他人為前款之行為。」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7條:「違反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