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民法修正規定,增訂「意定監護」制度,業經總統於 108年6月19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0031號令公布,同 月21日施行。

民法修正規定,增訂「意定監護」制度,業經總統於 108年6月19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0031號令公布,同 月21日施行。

鑑於我國於107年已進入高齡社會,隨著高齡人口的增加,須有更完善的成年監護制度,現行成年人監護制度係於本人喪失意思能力始啟動之機制,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意願;而意定監護制度,是在本人之意思能力尚健全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使本人於意思能力喪失後,可依其先前之意思自行決定未來的監護人,較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利益,並完善民法監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