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憑法院核發暫時處分申辦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106年9月12日南市民戶字第1060958328號函:
- 民眾經法院裁定暫時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者,得提憑暫時處分,免附裁定確定證明書申辦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嗣後法院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再請當事人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 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同法第87條規定略以,暫時處分於裁定送達或告知受裁定人時,對其發生效力。
- 有關本所案例處理說明:經同仁於1月9日陪同當事人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申請暫時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者處分,當事人經法院工作人員說明,已明瞭相關法律程序,不提緊急處分申請,並感謝本戶所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