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4條規定,身分登記係指出生登記、認領登記、收養、終止收養登記、結婚、離婚登記、監護登記、輔助登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死亡、死亡宣告登記及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等9項戶籍登記。同法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查戶籍登記記事登載注意事項第6點至第9點規定應轉載記事之身分登記項目,目前均已開放異地辦理(詳參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公開資訊/常見問答/戶籍類/異地辦理戶籍登記項目),爰民眾有依戶籍登記記事登載注意事項第11點規定申請補填相關身分記事之需,自可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無須另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