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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宣導】「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12條,業經外交部於109年3月13 日以外授領一字第1096601099號令修正發布

為便利首次申辦護照民眾,外交部與內政部共同合作提供「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便民措施,即首次申請護照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得備妥申請護照之應備文件在該戶所送件,並得在同戶所領取護照,或自付郵遞費用由外交部寄送護照至申請人指定地址,爰配合修正「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12條規定。

上述便民措施訂於109年3月16日起,在桃園市(13個戶所)、臺中市(大里、北屯、清水及豐原)、雲林縣(6個戶所及14個辦公室)、嘉義市(西區)、屏東縣(屏東市)及澎湖縣(馬公市)等6個縣市戶所先行試辦,再視試辦情形擇期全國正式開辦。相關申辦資訊及表格「簡式護照資料表」、「同意書∕委任陪同書」,可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boca.gov.tw)在「護照∕首次申請護照親辦」項下之「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查詢及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