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112年3月27日臺教高(四)字第1120029190號函辦理。
按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第6條規定:「新住民申請入學大學,除依招生規定辦理外,應於報名時同時檢附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及其許可函副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符合本辦法第2 條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第1項)前項證明文件遺失或無法出示者,得由本人授權招生單位查證,⋯⋯。
(第2項)依上開規定及教育部上揭函,新住民申請入學大學,如無法檢附上開辦法第6條第1項所定之證明文件,得依同條第2 項規定由當事人授權招生單位查證,無須申請補發歸化國籍許可證書,且無須負擔任何費用。如您遇有因上揭原因申請補發歸化國籍許可證書時,申請人可授權招生單位查證,無須申請補發歸化國籍許可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