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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住民姓名並列羅馬拼音者辦理印鑑業務

內政部91年12月4日台內戶字第09100095151號函,有關原住民姓名並列羅馬拼音辦理戶籍登記者,得單獨使用中文姓名,訂於108年9月底停止適用。

該函釋停止適用前,已使用單列中文姓名印鑑章辦理印鑑登記者,該登記及印鑑證明,於其效期內仍屬有效(含停止適用後所核發印鑑證明)。

該函釋停止適用後,初次申辦印鑑登記,及因印鑑遺失或毀損辦理印鑑變更者,須以姓名並列羅馬拼音之印鑑章辦理。


標籤:#原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