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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有關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依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原住民身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為原住民身分別及民族別之登記,並於登記後發生效力。」爰配合修正相關規定如下:

(一)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業已刪除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受理之規定,相關戶籍登記程序回歸戶籍法規範,基於簡政便民,有關「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登記」開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另本次修正亦取消戶政事務所於完成戶籍登記後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之規定。

(二)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第12條規定:「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更正之登記。」因本條未修正,是以,有關內政部105年1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50401100號函,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第12條規定辧理之更正登記,仍由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受理,其餘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原住民有關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