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05年12年21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0001號令公布,修正重點如下:一、對我國有殊勳者,或有助我國利益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二、外籍配偶申請歸化無須提憑生活保障無虞證明。三、外籍配偶因家暴離婚或喪偶未再婚、扶養未成年子女者,申請歸化合法居留期間由5年降至3年。四、外國人歸化國籍改採先許可再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五、撤銷歸化許可前,內政部將召開審查會,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但經法院判決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者除外。
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05年12年21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0001號令公布,修正重點如下:
一、對我國有殊勳者,或有助我國利益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
二、外籍配偶申請歸化無須提憑生活保障無虞證明。
三、外籍配偶因家暴離婚或喪偶未再婚、扶養未成年子女者,申請歸化合法居留期間由5年降至3年。
四、外國人歸化國籍改採先許可再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五、撤銷歸化許可前,內政部將召開審查會,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但經法院判決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