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內政部105年6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50422620號函說明三第一點略以:
1. 按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2. 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47條第1項分別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3. 同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
依上揭戶籍法規定,國人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境滿2年,即應由適格申請人(當事人或戶長)於30日內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國外)登記,此係適格申請人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