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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跨國同性婚姻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相關疑義,業經行政院會商司法院決議意見如說明。

有關跨國同性婚姻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相關說明如下:

(一)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同性結婚,自當適用涉民法第8條規定,例外不再適用該當事人不承認同性婚姻之本國法規定,該當事人間之私法上同婚關係,應認可在我國成立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關係,並得依同法第4條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二)國人與港、澳地區人民同性結婚,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前段規定,類推適用涉民法,應為相同之解釋。

(三)至有關兩岸同性伴侶結婚,因尚涉及入境事由、面談機制及登記程序等整體行政管理措施,仍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