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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登記作業須知」及「原住民傳統姓名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作業須知」各1份,自即日生效。

依據內政部107年11月30日台內戶字第10704520522號函略以,民眾申請回復傳統姓名時,宜尊重當事人意願自行決定是否使用「.」符號或空白格斷句。為明確作業規範,內政部爰配合修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登記作業須知」及「原住民傳統姓名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作業須知」各1份,自即日生效。


標籤:#原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