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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並正確戶籍資料

依戶籍法相關規定:

「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

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


標籤:#人籍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