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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月14日新增經法院裁判確定案件並經內政部公告得異地辦理事項,已辦妥戶籍登記者,復經法院就同一事件另為內容更正裁判之更正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108年1月14日新增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自即日起實施。

內政部公告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