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業經立法院108年5月17日三讀通過,依施行法第2條、第4條、第16條及戶籍法第4條第6款規定,由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終止結婚登記」等戶籍登記;又施行法第20條規定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後戶籍登記因應作為(另開啟內政部戶政司網站)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業經立法院108年5月17日三讀通過,依施行法第2條、第4條、第16條及戶籍法第4條第6款規定,由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終止結婚登記」等戶籍登記;又施行法第20條規定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後戶籍登記因應作為(另開啟內政部戶政司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