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市民生育,自112年1月1日出生之新生兒,凡符合本市規定者,產婦生產之第一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新臺幣貳萬元;第二名新生兒發給新臺幣貳萬元;第三名及第四名新生兒發給新臺幣三萬元;第五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