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與美國籍人士以美國猶他州遠距(視訊)方式結婚,結婚文件之文書驗證,調整現行作法
1. 法律依據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當事人之本國法。
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均為有效。
2. 行依行政院秘書長114年7月29日上揭函檢送114年7月16日召開「研商有關國人與美國人以美國猶他州之遠距(視訊)方式結婚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結論如下:
①若國人與境外伴侶採美國猶他州猶他郡遠距(視訊)方式結婚,結婚方式符合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則依涉民法第46條但書「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規定,認結婚為有效,得受理渠等之國內結婚登記。
②若不符合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須檢視是否符合涉民法第46條但書規定之「依舉行地法」。考量涉民法立法時社會環境及科技技術等因素,結婚方式係以實體進行,應無涵蓋遠距(視訊)方式,故遠距(視訊)方式是否有「舉行地」之適用,仍有高度疑義,顯非涉民法第46條但書立法意旨所能涵蓋之範圍。
3.驗證文件新規(114年8月起實施)
國人與美國籍人士以美國遠距(視訊)方式結婚文件之文書驗證,調整現行作法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不再加註「不得辦理國內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