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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變更性別不會讓婚姻自動失效,但可成為離婚理由,仍須依法辦理離婚。

【婚姻關係中一方性別變更後,婚姻是否有效?】

不論依《民法》或《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的婚姻關係,一方變更性別後,婚姻仍然有效。如需解除關係,仍須依照法律程序辦理。

一、依《民法》成立之婚姻(異性婚)

若夫妻之一在婚姻存續中變更性別為同性,該婚姻仍然有效。

性別變更不是婚姻無效的原因,但可成為離婚的正當事由。

若雙方同意解除婚姻,應依**《民法》規定辦理離婚**。

📌依據:法務部114年5月2日法律字第11403505720號函、83年3月17日函釋

二、依《釋字第748號施行法》第2條成立之婚姻(同性婚)

若伴侶之一變更性別,導致雙方變為異性,該「第2條關係」仍然有效。

性別變更並非使關係無效的法定理由。

若欲終止關係,應依施行法相關規定辦理解消程序。

📌依據:法務部114年6月6日法律字第11403505750號函

✅ 小提醒:

性別變更不會讓婚姻自動失效,要結束婚姻還是要依法辦理。


標籤:#法令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