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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同性婚姻中一方性別變更,不影響婚姻效力;不適用人工生殖法,稱謂可依當事人意願調整,婚姻狀況仍維持同性婚姻。

📌 性別變更後之同性婚姻—人工生殖與戶籍登記說明

一、關於人工生殖

  • 依現行《人工生殖法》,僅適用於不孕之異性夫妻,且妻須能以子宮懷孕生產。
  • 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規定:
    • 同性婚姻成立後,即使一方完成性別變更,仍不屬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
      ➡️ 性別變更後的同性婚姻者,仍不得依法申請人工生殖。

二、關於「稱謂」(配偶/夫/妻)

  • 婚姻存續中一方性別變更,不影響原有婚姻關係
  • 原則上:
    • 戶籍上的稱謂 可維持為「配偶」
    • 無須強制改為「夫」或「妻」
  • 基於尊重當事人意願
    • 如雙方申請,稱謂 得改登為「夫」或「妻」

三、關於婚姻狀況登記

  • 依施行法成立之同性婚姻
    • 不因一方性別變更而改變其法律性質
    • 戶籍婚姻狀況 仍維持登記為「同性婚姻」
    • 不修正為「有偶」


標籤:#法令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