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別變更後之同性婚姻—人工生殖與戶籍登記說明
一、關於人工生殖
- 依現行《人工生殖法》,僅適用於不孕之異性夫妻,且妻須能以子宮懷孕生產。
- 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規定:
- 同性婚姻成立後,即使一方完成性別變更,仍不屬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
➡️ 性別變更後的同性婚姻者,仍不得依法申請人工生殖。
二、關於「稱謂」(配偶/夫/妻)
- 婚姻存續中一方性別變更,不影響原有婚姻關係。
- 原則上:
- 戶籍上的稱謂 可維持為「配偶」
- 無須強制改為「夫」或「妻」
- 基於尊重當事人意願:
三、關於婚姻狀況登記
- 依施行法成立之同性婚姻:
- 不因一方性別變更而改變其法律性質
- 戶籍婚姻狀況 仍維持登記為「同性婚姻」
- 不修正為「有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