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國籍脫離申請方式
依據:日本《國籍法》第 13 條。
受理機關:日本法務局、地方法務局、駐外館處。
申請流程:提出國籍脫離申請 → 審查 → 核發受理證明書。
最新規定:
日本法務省自 111 年 8 月 起明確指示法務局應受理台日雙籍人士的國籍脫離申請並核發受理證明書。
東京法務局認為,自我國國籍法修正後,原日籍者歸化台灣至喪失日籍前,屬雙重國籍狀態,可提交「國籍離脫屆」 以保有台灣國籍。
二、我國歸化日籍人士之義務
依我國國籍法第 9 條第 1 項:
許可歸化後 1 年內須提出喪失原屬國籍證明。
逾期未提出:
依國籍法第 9 條第 2 項,內政部將撤銷歸化許可。
三、特殊情形(已提出不受理證明書者)
若日籍人士在歸化時已依國籍法第 9 條第 4 項第 3 款提出不受理證明書並經核備:
無國籍法第 19 條規定應撤銷之情形者,基於信賴保護及國籍身分安定原則,不予撤銷已取得之歸化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