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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德籍人士歸化我國,免附放棄德國籍證明」說明

德國籍人士歸化我國國籍

免附喪失德國國籍證明的說明

一、依國籍法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一般情況下,須在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否則歸化許可會被撤銷。

二、德國於113年6月27日修法後,規定:

德國籍人士只有在持有完整他國國籍(包含身分證字號及可永久居留證明)後,才能辦理放棄德國籍。

但我國規定,在未完成喪失原有國籍程序前,不會核發具有國民身分證字號的護照。

因此,德籍人士陷入「無法同時滿足兩邊規定」的困境。

三、針對此狀況,依國籍法第9條第4項規定,屬於「非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因此:

113年6月27日德國修法後,德國籍人士歸化我國,

✔️ 可免附「喪失德國國籍證明」。

📢德國籍朋友申請中華民國國籍,因兩國法規銜接問題,經核定可免附放棄德國國籍文件。

相關申辦仍請洽外交部或戶政事務所確認流程。


標籤:#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