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須無不良素行,且無刑事案件紀錄;依施行細則第8條,應檢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
二、依本部103年9月26日函,外國人若非以我國人配偶身分申請居留簽證,入境後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後才與國人結婚,具有配偶身分,因當初申請永久居留時已繳驗警察紀錄證明,為簡政便民,申請歸化時可免再次繳驗該證明。
三、但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若近5年內每次出國未超過3個月,可免附警察紀錄證明,故移民署審查永久居留資格時未必每案都要求繳驗該證明。
四、為確保國安與社會秩序,對於先取得永久居留後才與國人結婚者,申請歸化時原則上仍應繳驗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
五、惟為便民,若申請人於歸化前6個月內,已檢附該證明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並獲准者,得以該證明影本辦理歸化申請,無需重複申請新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