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原住民族變更姓名適用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之說明
為保障原住民族姓名權,並配合法規彈性規定,針對原住民族申請漢人姓名與傳統姓名相互變更,在姓名條例第1條及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下,相關適用說明如下:
🔹 一、法源依據:
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與第4項規定:
原住民族姓名可登記為漢人姓名或傳統姓名,並得相互申請變更(或回復),惟各以一次為限。
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
於「有特殊原因」時,得再次申請改名,並列入3次改名限額計算。
🔹 二、實務適用說明:
📌 情形一:初始為漢人姓名 → 傳統姓名 → 回復漢人姓名後
已用盡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所允許之變更次數。
如再申請變更為傳統姓名,可適用第9條第1項第6款「特殊原因」規定提出改名申請。
申請人如為漢人姓名改為傳統姓名者,因傳統姓名無「姓」,不登記姓氏,僅登記名字。
🔺 注意:此類申請將計入姓名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之3次改名次數;且不得使用曾登記過之傳統姓名。
📌 情形二:初始為傳統姓名 → 漢人姓名 → 回復傳統姓名後
已用盡姓名條例第1條第4項所允許之變更次數。
如再申請改回漢人姓名,得依第9條第1項第6款申請,限使用最近一次所登記之漢人姓名之姓氏。
🔺 注意:改為漢人姓名後,如須因所從姓改變而再次變更姓氏(如父母改姓),應依民法與姓名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 補充說明:
本案所稱「特殊原因」,係指原住民族於使用一次回復(或變更)次數後,仍有文化或身分認同需求,申請再次變更者。
姓名條例第9條改名限次:一般為3次(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須成年後始得為之)。
📚 相關法規:姓名條例第1條、第9條、民法第1059條、第1062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