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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有同等權利

為宣導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有同等之權利,法務部製作非婚生子女權益宣導動畫影片一則‧

影片重點宣導:生父可提出認領,讓孩子成為婚生子女。 生父不想認領時,可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認領。

民法中就婚生子女有所定義,不符該定義者,一律為非婚生子女。而根據《民法》第1063條的規定,無論是否有真實血緣的聯絡,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的子女即推定為婚姻關係中之夫之婚生子女,稱為婚生推定。若該子女事實上並非妻自夫受胎所生、與夫並無真實血緣關係,則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並非為婚生子女者,可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間因為分娩的事實而為婚生子女的關係,自然具有血親關係。但是和生父之間因為分娩的事實並無法確定血緣聯絡,所以在認領或準正之前,非婚生子女和生父之間在法律上並無任何關係,但依民法第1067條,有事實可證明其為生父之子女者,生母,非婚生子女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可以向生父提起請求認領之訴,若生父死亡,仍可向生父之繼承人提起,以確認雙方之親子關係,生父無繼承人時,仍可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提起。但因認領之效力雖能溯及,但不得影響其他人之既得權利,若生父死亡後遺產已分割,非婚生子女無法繼承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