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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宣導】「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業經內政部於109年3月19日以台內戶字第1090241606號令訂定發布

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總說明

戶籍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期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茲配合國民身分證強化防偽功能,約每十年換發一次,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換發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為順利換發作業,爰訂定「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計十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全面換證之定義。(第二條)

二、為辦理全面換證,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工作小組及擬訂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第三條及第四條)

三、全面換證期程及舊證失效日期之公告。(第五條及第十五條)

四、全面換證對象及戶政事務所之通知義務。(第六條)

五、換證之申請人、應備文件、領證人及領證程序。(第七條至第十一條)

六、應作廢之國民身分證及銷毀程序。(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七、戶政事務所得委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製卡中心製證。(第十六條)


標籤:#法令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