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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關於子女及養子女隨同父母(養父母)改姓登記事之規範與作業方式說明

子女或養子女隨同父母或養父母改姓的登記事宜規範與說明:

一、法律依據與條文摘要

1️《民法》第1059條 – 子女姓氏之約定與變更:

  • 父母於出生登記前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 未約定或約不成者,由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 出生登記後,未成年期間,可再書面約定改變為父姓或母姓。
  • 子女已成年者,亦得改為父姓或母姓。
  • 上述變更(未成年與成年各一次)均以一次為限

2️《民法》第1078條 – 養子女姓氏變更:

  • 養子女可從收養者姓或維持原姓
  • 共同收養者(含同性伴侶)須書面約定姓氏。
  • 準用第1059條第2項至第5項規定(可變更、限制一次等)。

3️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

  • 同性婚當事人得共同收養子女,準用《民法》收養規定

二、法務部函釋要旨(102年法律字第10203509790號)

  • 若子女原已從父姓或母姓,父母其中一方又改姓者,該子女及其從該姓的卑親屬應隨之變動姓氏
  • 現行戶政系統「姓名變更 / 冠姓 / 從姓登記」中,隨同改姓的變更原因有:
  • 因父改姓隨同改姓
  • 因母改姓隨同改姓
  • 因夫改姓隨同改姓
  • 因妻改姓隨同改姓

三、針對養子女隨同改姓的規範

  • 養子女亦準用1059條規定,故其所從的養父或養母改姓時,也應隨同改姓
  • 同性婚當事人共同收養子女時,雙親皆為「養父」或皆為「養母」,因此單列「因養父/養母改姓」將無法辨識是隨哪一方改姓

四、記事格式調整

  • 舊格式:

  • 原姓○ 民國×××年××月××日 因父(母、夫、妻)改姓隨同改姓申登。

  • 新格式:

  • 原姓○ 民國×××年××月××日 因父(母、夫、妻)○○○改姓隨同改姓申登。

  • 👉 說明:
    • 加註改姓人之姓名,避免混淆,尤其適用於同性收養者皆為養父或養母的情況。
    • 不需在記事中特別強調「養」字,即可識別個案情形。

    五、系統作業說明

    • 「因父改姓隨同改姓」:適用於父或養父改姓
    • 「因母改姓隨同改姓」:適用於母或養母改姓
    • 不另增列「因養父/養母改姓」選項,避免造成作業複雜


標籤:#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