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或養子女隨同父母或養父母改姓的登記事宜規範與說明:
一、法律依據與條文摘要
1️⃣ 《民法》第1059條 – 子女姓氏之約定與變更:
- 父母於出生登記前應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 未約定或約不成者,由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 出生登記後,未成年期間,可再書面約定改變為父姓或母姓。
- 子女已成年者,亦得改為父姓或母姓。
- 上述變更(未成年與成年各一次)均以一次為限。
2️⃣ 《民法》第1078條 – 養子女姓氏變更:
- 養子女可從收養者姓或維持原姓。
- 共同收養者(含同性伴侶)須書面約定姓氏。
- 準用第1059條第2項至第5項規定(可變更、限制一次等)。
3️⃣ 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
- 同性婚當事人得共同收養子女,準用《民法》收養規定。
二、法務部函釋要旨(102年法律字第10203509790號)
- 若子女原已從父姓或母姓,父母其中一方又改姓者,該子女及其從該姓的卑親屬應隨之變動姓氏。
- 現行戶政系統「姓名變更 / 冠姓 / 從姓登記」中,隨同改姓的變更原因有:
- 因父改姓隨同改姓
- 因母改姓隨同改姓
- 因夫改姓隨同改姓
- 因妻改姓隨同改姓
三、針對養子女隨同改姓的規範
- 養子女亦準用1059條規定,故其所從的養父或養母改姓時,也應隨同改姓。
- 同性婚當事人共同收養子女時,雙親皆為「養父」或皆為「養母」,因此單列「因養父/養母改姓」將無法辨識是隨哪一方改姓。
四、記事格式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