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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日本離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驗證與登記作業說明」

【日本離婚判決登記案件】處理原則與作法說明

背景說明:

日本法院離婚判決通常僅載明:

「判決言渡日」(宣判日)

可於法定期限內上訴

日本法院核發之「判決確定證明書」,僅證明確定日,並不載明勝敗或主文內容。

未來處理作法:

(一)應檢附文件:

依據:

司法院秘書長 94年4月6日 秘台廳家二字第0940006480號函

內政部 94年4月20日 台內戶字第0940005633號函

辦理判決離婚登記,應要求民眾檢附:

日本離婚判決書(經駐外單位驗證)

日本判決確定證明書(經駐外單位驗證)

提醒民眾:因確定證明書不載主文,建議兩份文件一併驗證。

(二)文件驗證作業:

1️⃣ 驗證「離婚判決書」

加註:

「符合行為地法,離婚判決日:□□□□年□□月□□日。

應提憑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於30日內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以免逾期受處罰。」

2️⃣ 驗證「判決確定證明書」

加註:

「符合行為地法,離婚判決確定日:□□□□年□□月□□日。
應提憑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於30日內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以免逾期受處罰。」

(三)登記離婚生效日認定: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

判決離婚之「確定日」為離婚生效日

(並非判決宣判日)

【附註提醒】

日本判決確定後,法院才會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

登記時務必確認:

判決書內容有載明離婚主文

確定證明書日期作為「離婚生效日」


標籤:#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