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離婚判決登記案件】處理原則與作法說明
背景說明:
日本法院離婚判決通常僅載明:
「判決言渡日」(宣判日)
可於法定期限內上訴
日本法院核發之「判決確定證明書」,僅證明確定日,並不載明勝敗或主文內容。
未來處理作法:
(一)應檢附文件:
依據:
司法院秘書長 94年4月6日 秘台廳家二字第0940006480號函
內政部 94年4月20日 台內戶字第0940005633號函
辦理判決離婚登記,應要求民眾檢附:
日本離婚判決書(經駐外單位驗證)
日本判決確定證明書(經駐外單位驗證)
提醒民眾:因確定證明書不載主文,建議兩份文件一併驗證。
(二)文件驗證作業:
1️⃣ 驗證「離婚判決書」
加註:
「符合行為地法,離婚判決日:□□□□年□□月□□日。
應提憑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於30日內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以免逾期受處罰。」
2️⃣ 驗證「判決確定證明書」
加註:
「符合行為地法,離婚判決確定日:□□□□年□□月□□日。
應提憑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於30日內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以免逾期受處罰。」
(三)登記離婚生效日認定: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
判決離婚之「確定日」為離婚生效日
(並非判決宣判日)
【附註提醒】
日本判決確定後,法院才會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
登記時務必確認:
判決書內容有載明離婚主文
確定證明書日期作為「離婚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