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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宣導】旅外國人受疫情影響逾2年未返國經辦理戶籍遷出登記後,衍生相關權益保障事宜。

🌟按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前段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戶籍登記之目的係為明確個人身分狀態,確有發生戶籍法規定應為登記之事實者,依法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相關登記事宜。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當事人既已出境,現未於國內有居住之事實,自應依戶籍法規定辦理遷出登記,以正確戶籍資料,並落實戶籍管理。

🌟出境2年戶籍遷出僅為戶籍管理制度,該戶籍遷出並未影響中華民國國民之身分,嗣後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即可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恢復戶籍)登記。有關健保、勞保、國保、地價稅課徵及所得稅課徵等問題,請參閱附件。

戶籍遷出,入境即可辦遷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