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南非國同性配偶2人在我國居留期間申請終止結婚登記之相關疑義。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第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係規範涉外 「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之要件與效力,應適用何國之法律為準據法。若協議離婚時或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夫妻2人有共同之本國法,依上開規定,即應優先適用該共同本國法,若無,始得次而適用共同之住所地法。

💻南非國同性配偶欲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解釋施行法第16條規定,向我國戶政機關申請合意終止婚姻關係登記之相關事宜,依涉民法第50條規定,其準據法為其2人之共同本國法即南非國法,有關南非國民事結合法之規定,其2人之離婚應向該國管轄法院申請辦理。

💻我國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 「婚姻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二、夫妻均非中華民國國民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持續一年以上有共同居所。四、夫妻之一方於中華民國境内持續一年以上有經常居所,但中華民國法院之裁判顯不為夫或妻所屬國之法律承認者,不在此限。」 亦即我國法院就上開規定之情形,原則有國際審判管轄權。倘旨案南非國同性配偶在我國提起離婚訴訟,因涉及我國及南非國有關國際審判管轄權之積極衝突,應由我國受訴法院於具體個案中判斷認定,並持憑確定判決辦理。


標籤:#機關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