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主管機關分工
1️⃣ 中央主管機關(原民會)
受理「30人以上自然人」或「合法立案人民團體」申請認定民族群。
成立審議會審查 → 報行政院核定 → 公告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
(依本法第5~12條)
2️⃣ 直轄市、縣(市)政府
受理個人(第一代當事人)依公告要件申請列入民族成員名冊。
經登載後,須再向戶政事務所登記,身分始生效。
(依第12、14、21條)
3️⃣ 戶政事務所
受理以下登記事項(依第14~21條):
⦿取得:
1、第一代:已列入名冊者得登記。
2、子女:可依取用平埔傳統名字、並列原文字、從父母姓等要件登記。
⦿喪失:變更姓名致不符要件、終止收養、成年放棄。
⦿變更:父母身分不同時,子女得依約定或意願變更。
⦿回復:曾放棄者,符合要件可回復。
⦿更正/撤銷:依《戶籍法》第22、23條辦理。
🟤 二、其他說明事項
1️⃣ 原民會將依授權訂定子法:
民族成員名冊登載程序、民族意願徵詢方式等。
民族別登記、變更及其他事項辦法。
2️⃣ 第一代當事人須先申請列入名冊,再向戶政登記,所需證明文件待原民會公告。
3️⃣ 平埔傳統名字及文字符號待原民會公告前,如登記有疑義,得洽詢原民會。
4️⃣ 戶政司網站將更新範本: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約定書」改為「山(平)地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約定書」。
並提供新版「平埔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約定書」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