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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原住民族文字)登記、變更及刪除是否適用姓名條例第9條及第15條規定說明

一、法規依據:

姓名條例第1條、第2條、第4條

原住民族姓名得登記:

✅ 漢人姓名

✅ 中文傳統姓名

✅ 原住民族文字傳統姓名

第4條:可並列登記原住民族文字於漢人姓名或中文傳統姓名。

姓名條例第9條(改名規定)

包含「特殊原因」及「文化慣俗」等理由,其中「特殊原因」理由,改名以3次為限。

姓名條例第15條(限制改名)

若有通緝、羈押、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非過失犯)、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不得申請改名。

二、登記原住民族文字及變更、刪除適用情形:

📌 1. 並列登記時:

原住民族申請漢人姓名或中文傳統姓名,可並列登記原住民族文字姓名(依姓名條例第4條)。

📌 2. 變更或刪除並列之原住民族文字時:

變更或刪除「並列的原住民族文字」屬於登記文字變動,視同改名。

適用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計入改名次數(3次為限)。

📌 3. 單列原住民族文字姓名時:

若將漢人姓名並列族語文字改為單列族語文字傳統姓名,視為一次改名(1次計算)。

三、與舊函釋規定調整:

105年函釋(台內戶字第1051250407號)停止適用部分:

過去認為「漢人姓名並列羅馬拼音」不算改名,不受第9條限制。

現行:凡涉及登記文字變動(包含羅馬拼音、原住民族文字),均屬改名,應適用第9條。

四、是否適用姓名條例第15條限制:

原住民族申請並列登記、變更或刪除原住民族文字姓名:

✅ 應適用姓名條例第15條限制(如有通緝、羈押、受宣告強制工作、受有期徒刑以上刑(非過失犯)、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不得申請改名。)。

舊規(106年函台內戶字第1061202671號)有關「族語拼音並列無須查證刑事紀錄」部分,亦停止適用。

🔍 重點提醒:

變更或刪除「並列原住民族文字」= 改名,需計入改名次數限制

辦理時須依第15條規定查證是否有刑事限制情形


標籤:#原住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