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因文化慣俗改名」的相關規定與流程:
一、法源依據:
1. 《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第4項:原住民族可以登記漢人姓名,也可以依自己的文化慣俗使用傳統姓名。
2. 第9條第1項第7款:原住民族因文化慣俗可以申請改名,而且不受改名次數的限制。
二、文化慣俗的確認:
-第1條第3項說:原住民族的傳統姓名文化慣俗,由原民會(原住民族委員會)調查確認。
-政府會訂出一份「指引」,來說明傳統姓名的意義、用法及應注意事項。
三、「改傳統姓名」的兩種情況:
符合文化慣俗的情況(免附證明文件): 根據「指引」第4點,有些特定情況,不需要附證明文件,
例如: - 雅美族:因長子或長女出生,按照「從子名」文化改名。 - 排灣族、魯凱族、卑南族:因離開本家、跨族婚姻等原因,改用新的家屋名。 只要改名原因符合這些族群的文化習慣,就不用再附證明文件。
❌ 不在上述情況內的(需附證明): 如果改名原因不在指引所列,就需要提供原民會或地方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單位的證明文件。
四、如何辦理證明文件(確認單):
1. 使用「臺灣原住民族因文化慣俗改名確認單」。
2. 若所在地沒有設原住民族事務單位,則由原民會受理,可以委託鄰近地區辦理。
3.戶政事務所可協助申請人填寫確認單,並代為傳送至受理機關。
4. 受理機關查證時間原則上為5天內(不含例假日),若需更多時間,會向戶政所及當事人說明。
簡單來說: 如果原住民族要改「傳統姓名」,而且是依據文化習俗(像雅美族因小孩出生改名),就可以不附證明; 但如果不是這些文化習俗情況,就要請原民會或地方政府出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