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登記免親自到場替代措施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申請土地登記案件,當事人原則上應親自到場辦理。 惟為提升便民服務及簡化申辦流程,現行已提供 15項免親自到場替代措施, 民眾得依個案情形擇一辦理。
其中常見替代方式包含:
- 線上聲明措施
- 設置土地登記印鑑
- 經公證或認證文件
- 由合法代理人代為申請
- 其他依法令規定之替代方式
透過上述措施,可有效減少民眾往返戶政事務所申辦印鑑證明之時間與交通成本, 提供更便利、安全及多元之登記服務。
建議民眾申辦前,可先洽詢各地政事務所,確認案件適用之替代方式及應備文件, 以加速辦理流程。